有人建议你做 Lady Bird Deed?先把这几个税务后果搞清楚
一、我们能告诉你什么,不能告诉你什么
先把边界讲清楚,这样后面每一句你都知道分量。
契据(deed)是法律文件,必须由律师起草。一份契据在法律上产生什么效果、适不适合你家的情况,是法律判断。我们是会计师事务所,不起草契据、不审阅契据、也不对某份契据的法律性质发表意见。
我们能告诉你的是税。朋友、地产经纪、微信群里传的那半句,讲的通常是法律那一半;税这一半几乎没人讲清楚——而钱多半在这一半。
下面写的每一条都是规则本身。规则套到你那份具体文件上会得出什么结论,取决于那份文件在法律上被如何定性。定性这一步由律师完成,我们再据此计算税务后果并负责申报。
二、最值钱的一个问题:成本基础(cost basis)
将来卖房要交多少税,一大半取决于成本基础。而房子是死后取得的,还是生前给出去的,这两条规则完全不同。
死后取得
IRS Publication 551 的规则:从被继承人处取得的财产,其成本基础一般是死亡之日的公允市场价值(FMV)。另有三种情形取代死亡日 FMV——遗产管理人选择 alternate valuation date 的估值;农场或近亲持股企业不动产选择 special-use valuation 的估值;以及作为 qualified conservation easement 从应税遗产中排除的部分所对应的、被继承人在土地上的调整后基础。
两点容易被略过:
法条说的是 FMV,不是“上调”。房子跌了,基础就是下调。
例外情形:如果这笔增值财产是你或你配偶在被继承人去世前一年之内赠与给他/她的,则不适用 FMV 规则,基础沿用被继承人生前的调整后基础。
另外,继承取得的资本性资产,无论实际持有多久,一律按持有超过一年处理(Publication 544、559)。赠与没有对应的自动规则,本文不作任何断言。
生前赠与
受赠人的基础一般是赠与人的调整后基础(carryover basis),并按赠与发生的年份加计部分已缴赠与税。如果赠与时的 FMV 低于赠与人的调整后基础,则出现双重基础:算收益用赠与人基础,算损失用赠与日 FMV;落在两者之间的价格,既不产生收益也不产生损失。
Publication 551 还提醒受赠人必须知道三件事:赠与人赠与前的调整后基础、赠与时的 FMV、以及就该笔赠与已缴的赠与税。现实里这是个大坑——很多家庭十几年后拿不出当年的购房结算单和装修凭证,基础就成了一笔糊涂账。
一个假设例子(数字纯属示意)
假设一套房当年买入价 20 万美元,房主过世时值 80 万美元,之后以 80 万美元卖出。
若属于从被继承人处取得:基础为死亡日 FMV 80 万,卖 80 万,应税收益为 0。
若属于生前赠与:基础沿用赠与人的 20 万,卖 80 万,应税收益 60 万。
数字是编的,用来说明差在哪里。税率不在本文范围内——适用税率取决于年度、纳税人情况和其他收入,别照抄任何人给你的“一个比例”。
这一节比较的只是所得税上的成本基础结果,不是在建议你用哪种方式转移房产。基础只是众多税务后果中的一项。
三、要不要报赠与税表:缴税义务和申报义务是两件事
这是我们反复要讲的一句话:不欠税,不等于不用报表。
赠与算不算“完成”
财政部条例 25.2511-2 定的是这条线:
只要赠与人保留了把受益权收回到自己名下的权力,赠与在任何情形下都不算完成(incomplete)。原文:“A gift is incomplete in every instance in which a donor reserves the power to revest the beneficial title to the property in himself.”
反过来,对于赠与人已经彻底放弃支配和控制、不再有权改变其处分的那部分财产,赠与即为完成。
但仅仅保留“改变享用的方式或时间”的权力,并不影响赠与完成。
一笔未完成的赠与,在赠与人生前放弃该项权力时才算完成并触发赠与税。
某一份具体文件保留的权力够不够、算不算“可以收回受益权”,取决于该文件条款和州财产法,是法律定性,必须由起草的律师确认。定性确定之后,随之而来的申报义务由我们处理。
未来权益不适用年度免税额
年度免税额只适用于现时权益(present interest)。IRS 在 Form 709 说明里明确:remainder、reversion 这类属于未来权益(future interest),不适用年度免税额,而且无论金额多小都必须报 Form 709。
顺序很重要:先解决“这笔转让是不是已完成的赠与”,再谈是不是未来权益。两个顺序颠倒,会得出完全相反的申报结论。
数字与期限
年度免税额:2026 年为每位受赠人 19,000 美元(2025 年同为 19,000 美元,2024 年为 18,000 美元)。这是按机制走的数字——IRC 2503(b) 以 10,000 美元为基数按生活成本指数调整,且法条规定不足 1,000 美元整数倍的向下取整(“rounded to the next lowest multiple of $1,000”)。每年查当年官方公告,不要沿用旧数字。
申报期限:一般在赠与次年的 1 月 1 日之后、4 月 15 日之前(“Generally, you must file Form 709 no earlier than January 1, but not later than April 15, of the year after the gift was made.”);4 月 15 日适逢周六、周日或法定假日的,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夫妻分割赠与(gift splitting)无论金额都要报;就双方以 joint tenants 或 tenants by the entirety 持有的财产作出赠与的,各自都要报。延期用 Form 8892。
非美国公民、非美国居民的赠与人,就位于美国境内的不动产或有形动产作出的赠与,超过年度免税额的报 Form 709-NA。佛州的房子是美国境内不动产。
四、佛州房产税:homestead 与 Save Our Homes 的重估规则
这一节写错一个字,读者每年都在多付钱,所以只写规则,具体案子交给县 property appraiser 认定。
两层免税额
第一层:最多 25,000 美元的评估值,免除全部 ad valorem 税(含学区税),特别受益摊派除外。
第二层:在评估值超过 50,000 美元的部分,再额外免除最多 25,000 美元,且不适用于学区税。佛州宪法把它写成 50,000 至 75,000 这一区间,更好理解。
所以 25,000 至 50,000 这一段评估值是全额计税的。
第二层的 25,000 美元每年 1 月 1 日按 CPI 单向调整(CPI 为负则金额不变)。正因为它逐年变,本文不印当年数字,请查佛州税务局(DOR)当年公告。
资格条件
三个条件都以 1 月 1 日为时点:当日持有该佛州不动产的 legal title 或 beneficial title in equity;善意地以该房作为本人(或依赖本人生活的人)的永久住所。契据须先在该县正式记录,方可获准。申请用 Form DR-501,3 月 1 日前交县 property appraiser。
“永久住所”是事实认定,由 property appraiser 首先作出,佛州法 196.015 列了十项非决定性因素:居住声明、子女入学地、工作地、终止他州居民身份的日期、佛州选民登记、佛州驾照或身份证及放弃他州驾照的证据、佛州车牌、联邦报税表上填的地址、银行账户所在地、水电账单等。任何单项都不是决定性的。
另外两条常被忽略:在他州领取以永久居住为前提的房产税优惠或抵免的人,不得享有佛州 homestead;把该住宅单元出租出去会导致失去资格。只有 property appraiser 有权认定是否符合条件。
关于国籍或移民身份:我们查遍佛州官方来源,没有找到任何法条或 DOR 出版物就 homestead 设置公民身份或移民身份条件,因此本文两个方向都不作断言。
Save Our Homes 上限
拿到 homestead 之后的次年起,每年 1 月 1 日重估,变动不得超过“前一年评估值的 3%”与“上一日历年 CPI 涨幅”两者中的较低者;评估值任何情况下不得高于 just value。
两个必须说清楚的点:它封的是评估值,不是税单——millage 上调,税照样可以涨过 3%;以及只有享有 homestead 的房产适用,没有 homestead 的佛州房产(非居民业主的常见情况)没有这个上限。
什么会触发按 just value 重估
发生所有权变更(change of ownership)的,次年 1 月 1 日按 just value 重估,累积的 SOH 差额清零。法条把 change of ownership 定义为“any sale, foreclosure, or transfer of legal title or beneficial title in equity to any person”,并列了五类例外。读例外时注意两处:
第一类下面的全部子项,都以开头那句为前提——变更之后,仍然是原来那个有资格的人享有 homestead。前提不成立,子项全都不适用。
其中“legal title 与 equitable title 之间转换”这一子项还另加一个条件:没有额外的人就该房产申请 homestead。相邻的另一子项则明确:把他人加为 grantee 本身不触发重估,但被加的人一旦去申请 homestead,该申请即视为所有权变更。
不该保留却继续享受 exemption 或上限的后果写在同一条法里:补缴未缴税款,另加每年未缴税款 50% 的罚款和 15% 的年息。
不同权益类型的官方说法
佛州法 196.041(2) 把“基于终身受益权的占有权”明文宣告为佛州宪法意义上的 equitable title。DOR 规则 12D-7.009(1) 原文:“A life estate will support a claim for homestead exemption.” 规则 12D-7.010(1) 原文:“A future estate, whether vested or contingent, will not support a claim for homestead exemption during the continuance of a prior estate.”
但无论哪种权益,主张 homestead 的人仍必须自己独立满足 196.031 的全部条件。保留某种权益只解决“title”这一项,不能替代永久住所和 1 月 1 日的时点要求。
还有一件事我们必须诚实说明:就“一份保留终身权益、同时把 remainder 转出去的契据,是否构成法条意义上的所有权变更”,我们没有找到佛州任何法条或 DOR 出版物给出过针对性说法。所以我们不给答案。这一步的定性属于法律问题,实务上由县 property appraiser 首先认定;认定之后的数字后果,我们可以帮你测算。
五、生前转出去了,遗产税上算不算还在名下
这是另一条法,联邦遗产税的 IRC 2036:生前作出的转让(善意等价有偿出售除外),如果转让人保留了在其终身、或无法脱离其死亡而确定的期间、或事实上未在死亡前终止的期间内的——(1) 占有、使用该财产或收取其收益的权利;或 (2) 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指定由谁占有或享用该财产及其收益的权利——该财产计入毛遗产。
条例 20.2036-1(c)(1)(i) 讲清了金额:计入的是该财产的全部价值,不是保留权益那一份的价值。这一点最常被写错。
IRS 在 Form 706 说明的 Schedule G 部分自己举了一个例子,值得原样转述:保留的终身权益不必在法律上可强制执行,关键是是否保留了实质经济利益;父母把房产过户给子女,但双方存在“父母继续住到过世”的非正式默契的,即使该默契在法律上无法强制执行,房屋价值仍计入父母的遗产。
两句边界说明:本节讲的遗产税计入,与第三节讲的赠与是否完成,是不同法条、在不同时点适用的两个独立测试,不是二选一,也不能由其中一个推出另一个,更不能由本节推出第二节的成本基础结论。以及,某份具体文件是否构成“保留”,取决于文件条款、州财产法,以及谁实际使用、谁负担费用等事实——这是法律定性,不是我们做的判断。
六、房主不是美国公民、也不是美国税务居民时
这一组人的风险最高,规则也最不一样。
位置决定一切:Form 706-NA 说明原文“Real estate and tangible personal property are located in the United States if they are physically located there.” 佛州的房子就是美国境内财产,计入非居民非公民(NRNC)的毛遗产。
可用的免税额:NRNC 遗产可用的是一笔固定的 13,000 美元 unified credit(IRC 2102(b)(1)),法条金额,不随通胀调整,1988 年至今未变。其对应的免税等值约 60,000 美元。
对比(仅适用于美国公民与美国 domiciliary):2026 年去世者的 basic exclusion amount 为 15,000,000 美元(2025 年为 13,990,000 美元),2026 年以后按通胀调整。这个金额只属于美国公民和税务住所在美国的人,非居民非公民拿不到。注意口径不同:一个是 exclusion,另一个是 credit 的免税等值、也是 IRS 表述的申报门槛,不是同一口径的两个数字——但量级差距是真实的。
申报:死亡日美国境内财产的价值,加上 gift tax specific exemption 和 adjusted taxable gifts,合计超过 60,000 美元的,须报 Form 706-NA。门槛不是“只看房子值不值 6 万”。死亡后 9 个月内申报,Form 4768 可自动延期 6 个月——延期申报不等于延期缴款。
配偶:除非条约另有规定,只有在尚存配偶是美国公民、或财产进入 QDOT 并作出选择的情况下,才有婚姻扣除。另外,尚存配偶不是美国公民时,联名持有的房产原则上按全额而非一半计入。
条约:IRS 的遗产/赠与税条约国名单上没有中国,也没有香港、澳门、台湾。Form 706-NA 说明里列出的、能影响 unified credit 按比例放大的条约国是另一份更窄的名单(澳大利亚、加拿大、芬兰、法国、德国、希腊、意大利、日本、瑞士)——有条约不等于能按比例放大 unified credit。两份名单都没有中国。请勿与中美所得税协定混为一谈,那是另一份文件,不涵盖遗产税与赠与税。
你到底属于哪一类,直接决定适用上面哪一组规则。身份处在灰色地带的,这一步必须先单独确认,再谈其他任何安排。
卖房被预扣、租金和股息被预扣要怎么退,见《非税务居民 1040NR 报税:卖房、房租、股息被预扣的税怎么退》(/post/nonresident-alien-tax-return-refund)。
七、三个常见误解
“反正房子最后都到孩子手里,早给晚给一样。” 所得税上的成本基础规则完全不同——死后取得一般按死亡日 FMV,生前赠与一般沿用赠与人的原基础。将来卖房时的应税收益可能差出一大截(见第二节)。
“不用交税就不用报表。” 缴税义务和申报义务是两件事。未来权益的赠与不适用年度免税额,无论金额多小都要报 709;NRNC 遗产超过 60,000 美元门槛就要报 706-NA,即使算下来一分税都不欠。
“美国遗产税免税额一千五百万,够用了。” 那是美国公民与美国 domiciliary 的数字。非居民非公民对应的是固定的 13,000 美元 credit,两者不在一个量级。
八、该找谁做什么
律师负责:起草契据,判断该文件在法律上的效果和性质,回答所有与产权、文件条款有关的问题。是否应该做、怎么做,都属于律师的范围。
我们负责:把税务后果算出来给你看;准备并申报 Form 709 / 709-NA / 706-NA、1040 或 1040NR;ITIN 申请与 CAA 认证(见《ITIN 申请指南》(/post/itin-application-guide));与律师、县 property appraiser 之间的沟通协调。收到境外亲属赠与或遗产的申报义务是另一条线,见《海外赠与与 Form 3520 申报》(/post/foreign-gift-form-3520-reporting)。
要带给我们的材料:
当年购房的结算文件(HUD-1 或 Closing Disclosure)
历年重大装修、加建、资本性支出的凭证
目前的产权登记情况与最近一次的契据
每一位相关人的身份与税务身份(公民、绿卡、签证类别、居住天数)
最近一年的 TRIM 通知或县里的评估通知
以前做过的任何赠与税申报记录
如果律师已经出了文件草稿,把草稿一并给我们,我们只看税务后果
关于我们
A & T CPA Solutions, Inc. 成立于 2014 年,位于佛罗里达州 Oviedo,PCAOB 注册 Firm ID #7313(可在 pcaobus.org 查询),注册会计师持佛罗里达州与新泽西州执照,IRS 认证 Certifying Acceptance Agent(CAA),中英双语服务。
taxorlando@gmail.com | 407-633-2517
本文仅为一般性税务信息,依据撰稿时的公开官方资料整理,不构成税务意见,也不构成法律意见。契据的起草、审阅与法律效果判断必须由执业律师处理;本所不起草、不审阅、不就任何契据的法律效果发表意见。税法与佛州法规逐年变动,年度调整数字每年不同,请以当年官方公告为准。任何具体安排,请先与您的律师和我们联系后再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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